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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密码违法卖“靓号” 法网恢恢受刑罚

发布日期:2013-03-15    作者:110网律师
两人利用互联网套出手机号码的原始业务密码,并非法贩卖此号码,获得高额赃款。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余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5月19日,陈某登录中国移动公司网上手机号码登录系统,经多次猜试套出移动手机号码13870266666的原始业务密码并进行更改。同年6月,陈某电话联系佘某找移动公司熟人将手机号码13870266666帮忙办理过户手续。佘某提出办理完过户后先给其8000元人民币,并分得该手机号码贩卖获利后的一半,陈某随即表示答应。随后,佘某在明知该手机号码的密码是陈某非法套取的情况下,以该手机号码的密码找到移动公司的员工胡某违规将该号码过户到陈某的姐夫熊某的名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佘某向陈某索要了8000元人民币。同年6月27日,陈某委托其亲属将13870266666的手机号码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徐某,所得赃款分给佘某10500元,其余占为己有。
  另查明,陈某经家属劝告于2012年9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陈某带领公安人员将佘某抓获。
  案发后,陈某、佘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
  该院认为,陈某、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诈骗罪罪名成立。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陈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佘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佘某积极参与本案,在本案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但佘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对陈某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佘某家属的退赃行为,可视为两的退赃行为,对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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