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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及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单位解除(无过失解除)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单位裁员
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员工要求解除
指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双方协商解除
指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合同到期
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指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六.单位消亡
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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