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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11510520分,原告A先生步行至上海市XX路时,被被告B公司的驾驶员驾驶的B公司名下的轻型货车撞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上海某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颈部外伤,颈12椎体半脱位。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被告B公司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原告A先生无责。原告治疗终结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于2011911日,评定原告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给予营养期三个月、护理期三个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后,被告C保险公司申请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A先生的交通事故进行重新鉴定,2011610日,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以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原告:A先生 
代理人:律师
被告1B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先生 
代理人:律宏(lvhooo)专家律师
被告2C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先生 
代理人:律师
 
                     【诉讼请求】
1原告A先生要求被告C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各项损失如下: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医疗费2454.1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5919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费1950元、理疗30元、查档费80元、律师费2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
 
【陈述与答辩】
原告A先生陈述: 2011510520分,原告A先生步行至上海市XX路时,被被告B公司的驾驶员驾驶的B公司名下的轻型货车撞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上海某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颈部外伤,颈12椎体半脱位。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被告B公司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原告A先生无责。原告现已治疗终结,因就赔偿事宜未能与被告A公司协商一致,现要求被告C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B公司答辩: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原告受伤情况、治疗情况无异议,同意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疗袋费、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无异议,其余各项均有异议。被告公司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可由单位来承担。
被告C公司答辩:对B公司车辆的交强险的投保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承担交强险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仅同意在医保范围内赔偿,且只同意赔偿医疗费中的合理部分,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其余各项赔偿费用均有异议。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
 
【举证和质证】
原告证据:事故认定书、原告病史及医疗费单据、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
证明:被告B公司对此事故负全责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受伤情况及所花费用、被告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负有的赔偿责任
被告B公司质证:
1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原告病史及医疗费单据、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均予以认可。同意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2、承认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单位来承担。
3、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疗袋费、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无异议,其余各项均有异议。
被告C保险公司质证:
1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原告病史及医疗费单据、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均予以认可。
2、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仅同意在医保范围内赔偿,且只同意赔偿医疗费中的合理部分,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其余各项赔偿费用均有异议。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
 
【庭审辩论】
焦点一:被告B公司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疗袋费、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无异议,其余各项均有异议。
焦点二:
被告C保险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仅同意在医保范围内赔偿,且只同意赔偿医疗费中的合理部分.
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其余各项赔偿费用均有异议。
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
 
【调解或判决】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由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行人与驾驶机动车的B公司的员工之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现根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要求由被告C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交强险责任,被告B公司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当基于原告的诉请范围、法律规定等合理确定。
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损伤后果、伤残等级,结合B公司员工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5000元。原告要求将该项目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的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2、         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残疾赔偿金15919元、鉴定费1600元、查档费80元、理疗袋费30元、律师费20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3、         关于医疗费,本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认为8892.30元。
4、         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伤情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合理性及相关标准,确认为2700元。
5、         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病情及相关标准,确定为400元。
6、         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时实际所需的用车费用发票,酌定为400元。
7、         关于误工费,原告对此提供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8、         关于物损费,根据原告佩戴的助听器和所穿衣物在交通事故中实际的受损程度,酌定为1000元。
上述各项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应由被告C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9019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有被告C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1592.30元,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由被告C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超过部分由被告B公司承担;财产损失费1000元,未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应当由被告C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非交强险理赔范畴,应当由被告B公司承担。被告B公司表示其单位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可由单位承担,予以准许。原告同意被告B公司已支付的6170.3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先生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C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先生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9019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医疗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下的财产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300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B公司应当赔偿原告A先生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理疗袋费共计人民币5262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A先生在取得上述赔偿款项后退还被告B公司人民币617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8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4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lvhooo(律宏)专家告诉您】
一、如何认识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律宏专家点评】
1、“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是指不以过失为要件来追究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损害结果与行为违法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即只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免赔事项
1、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交强险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3、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交强险的保险单;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注: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及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A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具体操作:
 1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2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 、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3、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4、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B、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注: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注:以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律宏专家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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