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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纠纷---------房屋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不一致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110网律师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面积纠纷时双方争议的热点之一,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当因房屋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不一致而引起纠纷时,首先应看双方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若无,主要的法律依据系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严格厘清销售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各个术语的概念。      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和房产商就房屋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异是否引起价款退补及如何退补而产生的争议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差异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增减的情形优先使用房产商与购房者的合同约定,无约定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实行有限制的多退少补原则。      另外,即使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书》,《交接确认书》,这也仅是确认房产商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只是对逾期交房责任的放弃追究,并不表明房屋买受人对房产销售者其他违约责任放弃追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还买受人。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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