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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宽带B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www.lawfree.cn)

发布日期:2013-03-23    作者:肖艳平律师
基本案情
201110月,广州突降暴雨,雨水经由中国电信的专用管道进入到某区地下室,造成该地下室的高低压变压器因雨水浸泡而烧毁,并导致该区停车场的电梯线路烧坏。事故发生后,该区的A物业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进水方向,并向中国电信通报了事故,中国电信派员查清进水是因为长城宽带未经其允许,私自启用了中国电信专用管道的管孔封堵未严所致。A公司及时召集了所在街道办、居委、中国电信C分公司、长城宽带B分公司参加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应对应急方案和初步责任认定。会后A公司垫资解决了变压器和相关抢险费用、维修电梯的费用等,为此共支付了110000元,此外,该小区停车场因电梯线路烧坏未能正常使用,半个月没有收到停车费约15000元。期间,长城宽带B分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20000元,事后,A公司多次向长城宽带B公司催计,均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城宽带B分公司和中国电信C分公司连带清偿该笔债务。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默许长城宽带B分公司通过中国电信的专用管道进入该小区,对损害也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长城宽带B分公司直接导致该次事故发生,承担80%的责任,中国电信C分公司已经履行了管道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长城宽带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驳回了长城宽带C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B公司未经中国电信允许,私自启用他人专用管道且封堵不严,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默认B公司通过中国电信专用管道进入该小区,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值得商榷:A公司的照顾义务是从何而来,B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够赋予A公司照顾义务吗?答案是当然不能,因而违法行为不能赋予他人义务。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和自己的巡查记录,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管理的义务,并为法院所采纳,该点也深值研究: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能成为侵权责任阻却的事由吗?当然不能。虽然在办此案中,本律师以上两点理由于法于理都应得到支持,但对法院的判决,A公司欣然接受,律师也就没有必要要求A公司提起上诉了。但面对强势的国有企业,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平等对待民事主体,而非区别对待,这点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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