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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110网律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了两年多了,但是我相信还有一大部分员工和一部分公司不知道年休假到底怎么算?
一、工作年限与带薪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是按照员工在每个单位的工作时间累积计算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比如员工自大学毕业在A公司工作了3年,在B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进入C公司工作7个月离职,那么该员工的工作年限是8年零7个月。
员工能够休多少天的年休假和其工作年限是相连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有效。

二、休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比如,员工在原单位工作了3年,2011年4月末从该单位离职直接进入A单位工作。那么员工连续工作3年,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当享受年休假。但是如果该员工2011年4月份离职,2011年6月份进入新单位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因此2011年度其在新单位没有年休假,2012年度,该员工的年休假按照3年半的工作年限计算为5天。

三、新进员工是这么算年休假的天数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新进员工指从原单位离职,刚进入另一个单位工作的员工,或者刚进入社会工作的人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即第二点的例子中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是(245天÷365天)×5天=3.36天,245天指该员工在A单位从2011年5月份到2011年底的工作时间,其中0.36不足一整天不计算年休假,所以该员工2011年享受3天的年休假。

四、单位不能以国家规定的假期来冲抵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符合国家规定的病假也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探亲假,除非单位有规定或者和员工有约定,因为国家只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归侨、侨眷、台包职工应当享受探亲假。

五、不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年休假一般当年休完,跨年度(至多跨一个年度)休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因此,如果单位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假,做法不合法,仍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七、应当休而不能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的300%作为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但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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