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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单位应及时续签书面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戎双双律师
【案情简述】
先生于20101115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直至20128月底,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吴先生不满公司的做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一系列请求。
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公司则答辩称,双方在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已经专门就合同到期续签事项进行了约定,即“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劳动者)如有续订意向,应当向甲方(公司)提出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乙方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合同意向书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将在合同届满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认为针对合同到期续签事项已经预先告知了吴先生,自己尽到了诚信磋商义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并未收到吴先生提交的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吴先生对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司对此并无主观恶意。为此,公司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双倍工资差额予以酌减。
【裁判观点】
本案经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吴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吴先生继续为公司工作,公司应当及时与吴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吴先生如有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应当提交续订书面意向书,但同时约定若吴先生没有提交续订意向书的,公司将在合同届满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虽然庭审中吴先生并无证据证明曾提交过续订合同意向书,但公司并未因此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仍有义务及时与吴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主张其就续签劳动合同已尽到诚信磋商义务,缺乏依据,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对于公司以吴先生未提交续订合同意向书为由要求酌减双倍工资差额支付金额的主张,显无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201041
1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作者:戎双双 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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