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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发布七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吴远国律师
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发布七大典型案例
325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配合第1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生命安全的法制宣传教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学生高危犯罪七大典型案例并进行总结分析,同时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及相关建议,提示中学学校、中学学生及家长树立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1、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争强斗狠案件多发,应强化逆反心理疏导。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普法提示: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2、个别案件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应增强法制教育和学生管理。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普法提示:两个刚满16周岁还稚气未脱的少年为什么会触犯如此严重的罪名?为了解小毛和小夏的犯罪原因,在法庭审理中,法官邀请社会调查员对小毛和小夏的家庭、学校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员认为小毛和小夏除了性格偏内向以外,并没有明显的对社会不满情绪或自卑自负倾向,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命和他人没有正确的思想态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将直接进入社会,这就对职业学校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在讲授法律知识和内容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和人本关爱的培养,特别是教授学生正确处理人际矛盾的方式方法。
       3、传媒影响特别是网络影响造成性犯罪频发,应当加强网络管理,开展健康向上的性教育。
       
案例三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与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说法:小钟无视国法,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提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青少年的道德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青少年网络道德缺失问题日益凸显。在学校课时管理不严格的时候,许多学生都耽迷于网络。网上色情的魔爪不仅让小钟这样的少年走进犯罪的泥淖,更让那些被侵害的少女背上了不该有的桎梏。小钟由于其法制观念不强,家庭管理教育缺失,加之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网络是把双刃剑,我们建议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的认识网络,充分利用网络的健康有益资源。学校、家长、社会应当形成合力,积极用正规的性教育和文明健康的网上文化促进互联网和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为未成年人创造清洁、绿色的网络环境。
       4、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陷是职高人群犯罪的根本原因,应当重视家庭的基础作用。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法官说法:小白在目睹母亲杀害李某的情况下,帮助母亲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白犯罪时未成年,其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小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普法提示:经了解,小白在校就读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小白的遭遇可以说是家庭带给她的不幸。成长于单亲家庭,母亲性格软弱不能保护自己,长期缺少父爱,没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李某与母亲的畸形相处模式也对小白的心身健康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一些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对孩子的教育出现问题而难以解决时,应当主动寻求社会的力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大事,学校、社区、司法等部门会不同程度给予家庭以监督和指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主动寻求帮助,配合做好预防工作。
       5、爱好引导不良可能引发攀比风气,诱发盗窃犯罪,应当正确劝诫。
      案例五: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文、小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判处了刑罚。
      
普法提示:兴趣爱好可以推动孩子们主动学习知识、探索世界,但绝不能为了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长、老师一方面应当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培养孩子的爱心、增长孩子的见识、提高他们学习知识的主动性;同时,更应当教育孩子们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能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6、人身伤害案件多发生在同学之间,应加强情商教育,帮助学生正确处理人际矛盾。
      
案例六:大乔在本市某中学内因琐事与小邵、小罗(男,殁年15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小柯得知后指使大牛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大乔。后大乔在该校男厕所内与小邵、小罗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小罗的颈部,致使小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说法:大乔、小柯、大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大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柯、大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在依法判处大乔刑罚同时,也分别判处了小柯、大牛相应的刑罚。
      
普法提示:在学校中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学校与家长都要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争执,因为未成年人认识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都尚不成熟,对争执处理稍有不当,便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要通过协商或告知师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遇到同学或朋友要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时,要及时劝阻,劝阻不成的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而不能主动参加或者提供凶器。
       7、不正确的团体意识易导致群体性犯罪,应注重观念引导。
      案例七:小贝因为交女朋友的事与小万产生矛盾,欲报复小万,遂找到平时交情好的小哥们小牟、小苏、小超等人称要教训小万一顿。小苏等人平时在学校号称好汉帮,听到小贝的提议后,当即表示要和小贝一起去,顺便从小万身上要点儿钱。当天四人把小万叫出学校,带到一个楼下,小贝和小万说了几句话就用拳击打小万脸部,后因有人经过,四人将小万带到一个小花园里,小万求四人别再打他,小苏提出小万拿一百块钱,小万说没有钱,小苏等便又对小万头部和身上一顿拳打脚踢,造成小万受伤。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苏、小超、小牟、小贝等结伙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强索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四人依法分别判处不同刑罚。
      
普法提示:与同学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要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处理,不能因为自己哥们朋友多就欺负同学、聚众滋事甚至抢夺抢劫,也不能觉得只是帮哥们撑撑腰、主持下正义,不是多大的事儿。结伙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强索他人财物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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