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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证明能否作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110网律师
咨询:自2000年以来,我们当地政府按照《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当事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时,必须先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实施“一证管多证”。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交通、城建(房产)、乡镇企业等部门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证件时,应首先审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戴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查验的,不得批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施行,广大当事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这一做法感到强烈不满,认为在办证时增加这项许可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神不符,纷纷指责我们违法行政,并有引发行政诉讼的迹象。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继续执行这一规定?“计生证明”能否作为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因此,以上条件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可以增加或减少条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许可。
根据以上精神,不可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作为道路运输经营的许可条件,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好法定职责,不得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作为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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