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阳泉市平定县购买了商品房,2010年12月2日已经付钱全部房款,但开发商以种理由不跟我签购房合同,我多次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年8月28日对方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你所咨询的这一纠纷中,合同约定的开发商交房时间是今年11月30日,目前还不到对方履行期,所以不能任意解除,当然如果根据现在的工程进度,你认为开放商的交房日期遥遥无期,你可以根据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即:《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来主张解除合同。
同时,尽管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是过错在开发商,这不妨碍你向对方主张合理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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