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09年申请了个实用型专利,今年我发现有个厂家生产并销售我的产品,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是我,申请人是我们公司,我想问我可以通过法律维权要求生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如果可以确认构成专利侵权,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八条,要求对方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是因为申请人是单位,所以专利权主体是你单位而不是你,有关维权、赔偿事宜应当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以给以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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