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自诉案例 >> 查看资料

保定律师代理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致死)案(2013)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高宏图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B和被害人A系夫妻,保定市清苑县人,2012年10月6日晚,B因怀疑A外遇(案发后,保定市清苑县公安局查证未获得任何相关证据)在自家卧室对A拳打脚踢,后持铁锨柄将A打死。A的父母闻讯到场后,发现自己女儿身上有外伤,遂打110报案。保定市清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警,将B传唤到当地派出所并予以控制。


  保定律师身份:A以及附带民事原告人C、D的诉讼代理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下简称原告人):C,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县XX镇XXX村。系被害人A之父。
  附带民事原告人(下简称原告人):D,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A之母。

  附带民事被告人(下简称被告人):B,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县XX镇YXX村。系被害人A之夫。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254 703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在清苑县XX镇YXX村家中将被害人A活活打死。保定市公安局公(冀保)鉴(法医)字【2012】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大脑、一侧卵巢、胃、双肾、肝都被被告人打坏了,被害人的头顶部、左枕部、左上睑、左眼外侧、左面部、左侧胸锁关节处、左肩、左腰背部、左肩胛处、颈部、右胸上侧、腹部、臀部、四肢、双手要么皮下血肿出血要么表皮剥脱要么被划伤,被害人符合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依法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共计254 703元。其中,丧葬费:18 083元;死亡赔偿金:142 400元;被扶养人(D)生活费:94 220元。
  根据刑法(2011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原告人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C、D
                                          2013年1月20日

  保定律师拟定的核心代理意见:
  一、B没有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㈠B没有如实供认犯罪时间。
  1、其供述打A的时间在2012年10月6日晚上11点40分至12点之间,与客观事实存在直接的冲突矛盾,不真实。
  按照B在二卷第27页“我打了她之后我说为什么非得我打完了你之后你才给我说你和E一起出去来,我然后就说让A给她姑姑打电话,问问A的姐夫F的电话……后来A就用自己的手机给她姑姑打电话,好像是她姑姑接的电话……”的供述,其是在打过A之后让A给A姑姑打的电话,时间应在2012年10月6日晚上11点40分之后。
  但是,按照A姑姑G在二卷第68-69页、A姑父H在二卷第70-73页的证言,A当天是给H手机号码13XXXXXXXXX(见二卷第70、72页)打通的电话,H手机号码的语音话单显示,接近B供述犯罪时间的通话只有一次,为B手机号码18XXXXXXXXX(见二卷第13页)于2012年10月6日晚上11点09分打入的,不是在2012年10月6日晚上11点40分之后。
  2、按照B的供述,其打A的时间至多只有20分钟,这么短的时间不足以致A身受一卷第11-35页公(冀保)鉴(法医)字【2012】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下简称《尸检鉴定书》)中查明的那么多处、那么严重的伤情。
  ㈡B没有如实供认犯罪的起因。其多次声称A在外面“靠人”,不真实。
  1、其从未抓住过A“靠人”的现行,没有任何真凭实据。
  2、按照E在二卷第57-59页的证言,A没有和E住过旅馆、开过房间,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A说出E的名字是屈打成招,是为了不再挨打、活命。
  3、夫妻之间闹气、打架时不说真话说气话、夜不归宿,甚至离家出走并不鲜见,何况A当时还将女儿带在身边,B怀疑A带着女儿去“靠人”违背常理。
㈢B在供述中回避了对A要害部位的击打伤害,对致死A的过程、细节进行了掩饰、跳跃、简化。
在公诉机关对其当庭讯问时,又推翻原书面供述称A先打的其、其没打A的胸腹部、头部。
  按照《尸检鉴定书》一卷第12页中“3、解剖检验:头顶部有11×6cm头皮下出血,左枕部有10×7cm皮下出血”、第25页的照片说明,B击打了A的头顶部、左枕部;按照第18页的照片说明,B击打了A的头面部;按照第19、27页的照片说明,B击打了A的颈部。
  ㈣B在二卷第12-13页“我们俩就躺在床上去睡觉了”、“A没有再喝水,然后我们就躺在床上睡觉,电视和灯都还开着,我们一开始都没有睡着,不知道什么时候睡着了”、第17页“然后我们就看电视。A在床的南侧,头朝东睡觉”关于打A的后果轻微的供述,不真实。
  按照《尸检鉴定书》,A的伤情遍布全身而且非常严重,以任何姿势A都不可能再有心思看电视或者安然入睡。
  ㈤B在书面卷中打120时间的供述,存在冲突矛盾。
  按照其在二卷第13页“我起来把她抱到床上叫了她好几声她还没有反应,我用手在她的鼻子处感觉了一下,没有感觉到她的呼吸,我就打了120,然后正好我妈也上楼去看我们”、“我妈说打120吧,我说我早打了”、第17页“我就起来把A抱到了床上,我用手在她的鼻子处感觉了一下,没有感觉到呼吸,我就打了120,这时正好我妈来楼上了”的供述,其是在其母I来之前拨打的120。按照其在二卷第22页“我妈就说赶紧打120,我就用我妈的手机打的120”的供述,其是在其母I来之后用其母手机拨打的120。另,按照其母I在二卷第37页“我就赶紧用我的手机打的120,我的手机号15XXXXXXXXX”的证言,是其母I拨打的120。
  二、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B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按照B的供述以及可查明的事实,A被打时只穿了胸罩和内裤,A被B打地有多严重,B不可能看不到,但是其却视而不见,足见其对A的生死漠不关心、压根就没有救治A的想法。
  ㈡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与犯罪人的主观意志相悖,犯罪人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人死亡、否定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不违背犯罪人的主观意志,犯罪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综合本案可查明的事实,B的犯罪行为存在一个连续的渐进过程,不论其最初是否希望或者放任A死亡,在其将A打到遍体鳞伤、明知A有死亡的可能,有义务保证A的生命、健康安全时,其任凭A自生自灭、不对A进行立即救治、只顾自己看电视或睡觉的行为,足以推定其对A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三、对B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㈠B视他人生命为儿戏,一切以自己觉得为是,实施犯罪的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
  1、按照其在二卷第12、17页的供述,其诱导A说出人名就不打了,但在A为了求生、屈打成招说是E时,其又认为A说的不对、骗其呢,还是继续打A,直至其自己觉得A说的是真的了才不打A了。
  2、按照其在二卷第20页“过了两三天后,我老是感觉这件事情她没有跟我说清,我就觉着心里挺窝囊的……我就觉得作为男人来说心里挺窝囊的,我就生气……”的供述,其实施犯罪的起因是其自己的多疑、不自信,其实施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展现其不窝囊、为了解气。
  ㈡B实施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A尸体照片显示的伤情惨不忍睹,B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
  按照《尸检鉴定书》,A的大脑、一侧卵巢、胃、双肾、肝都被打坏了,A的头顶部、左枕部、左上睑、左眼外侧、左面部、左侧胸锁关节处、左肩、左腰背部、左肩胛处、颈部、右胸上侧、腹部、臀部、四肢、双手要么皮下血肿出血要么表皮剥脱要么被划伤,可以说一个活生生的人没有被打到的地方已经不多了。
  ㈢B在案发后实施了掩盖罪行、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其为A穿上衣服,存在掩盖A伤情的嫌疑。
  2、按照其在二卷第14页“我早上起来后把铁锨柄从我屋里拿到了卧室的界山门外的北侧了,靠在了西墙上”、第18页“我打完之后当天晚上就放在我卧室的地上,后来我就把它靠在了从西往东数第二间屋子的西墙上”的供述,其转移、藏匿了犯罪的凶器铁锨柄。
  3、案发当天,A父母到了现场后,其仍仅是说A胃痛吃了药,意在误导A父母形成A因病而死的假象,没有主动坦诚打A的事实。假如不是A父母看到了A脸上不便掩饰的伤情、并报了案,该案就不了了之了。
  ㈣B打A不是初次。
  按照其在二卷第13页“我妈问我你又打她来啊,我说是”、第17页“我妈就问我你又打A来啊?我说是”的供述,要么其之前打过A,要么当天或昨天其母知道其打过A之后其再次打的A,否则其母不会问“你又打A来啊”。
  ㈤B无悔罪表现。对其犯罪行为给A父母造成的物质损失,至今没有丝毫积极赔偿的行为。相反,在A已被活活打死、死无对证后,其为开脱罪责还声称所谓A“靠人”是其实施犯罪的起因,肆意败坏已死之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规定,A的父母坚决、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四、B依法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A父母造成的物质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㈠其对因其犯罪行为给A父母造成的所有物质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不应与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冲突,不应排除被害人丧葬费以外的其他物质损失,应当结合该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的规定,综合、正确理解丧葬费等费用不是仅指丧葬费而是包含所有的物质损失。
  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D)生活费,依法均为物质损失。
  目前,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何谓物质损失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认定物质损失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均为物质损失。
  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损失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口簿户口页证实了C系A之父、农村居民、1962年8月3日出生,D系A之母、农村居民、1963年5月26日出生。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丧葬费损失数额为36166元÷12×6=18083元。
  3、D提供了《残疾人证》证实了其系肢体三级残疾,提供了XXX村村委会《证明》证实了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数额为4711元×20=94220元。
  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损失数额为7120元×20=142400元。


                    诉讼代理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3年2月26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见//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1gj7t.html

  评议:
  近年来,因家庭不和、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俗谚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该保持起码的信任,尽量消除无端的猜疑,再有矛盾也不该暴力试法,更不该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实在合不来了,可以选择离婚,还彼此的自由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假如你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请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注意保全自己的身体安全、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的损害。
  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注重人权的保护,慎杀少杀。本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有悖于法律条文,但乃是河北省地方司法的特色。因被害人非其父母所埋葬,就不支持丧葬费的项目损失,最值得商榷。毕竟,被告人方擅自埋葬被害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上不应因义务人实施的不当行为而减免其法律上的义务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