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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定物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路某某诉胡某某特定物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交易习惯是合同纠纷中判断误解是否重大的重要参考。文物、古董、字画、艺术品及宝石原石等属于特殊商品,历史形成并传袭至今的民间甲乙规则为:物品的年代、材质、工艺等非合同可以穷尽明确的内容,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对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致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因此,买卖双方对该类物品的年代、材质及艺术品位、风格等产生一定能程度的误判,不属于重大误解。但双方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合同内容,并对合同订立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此外,卖方明知其假而以交易的形式设局骗钱的仍可构成诈骗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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