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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律师:经典案例选之(5)---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经典案例选之(5---买卖合同纠纷
/李昆律师13433058968   法律咨询QQ279984135

案情简介﹕20095月东莞万江**机械厂(简称﹕机械厂)向东莞市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包装公司)购买4.5吨黄皮展览盒﹐分三批﹐每两个月一批﹐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是﹕1﹑抗折强度达0.8系数﹔2﹑伸展强度达1.4Mpa。包装公司提供样品经机械厂检验合格﹐机械厂习惯性地在没有更换密封袋的情况下将样品简单储存。第一批货经检测与样品一致﹐第二批货经测试为抗折强度达0.65系数﹔伸展强度达1.1Mpa﹐质检员提出异议﹐但拿产品过来挂在展览盒上﹐依然可以承受﹐双方经沟通﹐书面确认该批货基本合格。第三批运到后﹐上述质量参数又有所下降﹐勉强还能承受产品﹐质检员口头表明质量有问题﹐包装公司说是因为天气湿度大所致﹐最后机械厂虽没有确认合格﹐但因急需使用就表示先收下﹐以观后效。机械厂在使用第三批货的十几个盒子﹐发现半数盒子不能使用﹐向包装公司反映未果﹐扣留后两批货款﹐半个月后第二批货也出现半数不合格。
2010121日包装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两批货款共计473500元﹐本律师代理机械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将货物运回并赔偿损失286000元﹐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该买卖的样品袋有人为漏洞﹐没有合理密封﹐可能已经变质﹐经专业机构检测﹐果然不出所料﹕1﹑抗折强度达0.5系数﹔2﹑伸展强度达0.87Mpa﹐已经根本挂不上产品。可见﹐包装公司故意造成样品的质量下降﹐提供货物的质量也跟着下降﹐有预谋的嫌疑。
庭审中双方的焦点是﹕1﹑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样品质量不符时﹐以哪个为标准﹖2﹑接收了货物是否证明就接受了货物﹖3﹑使用了货物是否就证明默认了质量合格﹖
办案经验告诉我们﹐接收并不代表接受﹐也不代表认可质量﹔除非合同有约定﹐使用或试用也并不代表认可质量﹐但有的法院还是会酌情考虑这个因素。所以后两个焦点双方争议不大﹐关键是第一个焦点﹐在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使得法官很为难﹐开庭三次双方反复较量﹐没有判下来﹐最终大家都疲惫了﹐在法官主持下﹐于20113月和解结案﹐机械支付对方2万元﹐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由包装公司运回。
一场官司下来﹐机械本来应照价支付的﹐经过律师的努力﹐得到这样的结果实属不易﹐﹐包装公司的货款肯定亏了﹐原凶不是打官司﹐而是引起官司的原因﹐所以﹐要防范于蔚然。
律师心得﹕1﹑样品一定要保管好﹐最好不要用对方提供的样品包装﹐即使用﹐也要严格检查是否做了手脚﹔2﹑若样品容易消耗变质﹐双方应及时更换或确认样品。3﹑发现到厂货物有瑕疵﹐必须让对方书面确认﹐否则不要随意接收﹐即使接收了也不要轻易拆封使用﹐以免有理说不清。4﹑建议最高院出司法解释﹐解决焦点1的难点。
果然﹐20127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可惜该司法解释出来太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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