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最大作用”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
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除非是那些“江湖老手”,大多数人第一次被羁押后,最大还是心理上一时难以适应,在律师会见时,除了基本的案件事实之外,也是经常问起外面家人的情况。虽然平时有可能并不注意,一旦分开尤其是在知道“进来”就难出去的情况下,更是期望能与家人多沟通。而辩护律师这时给嫌疑人以心灵上的安慰。
在笔者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的人还是承认基本的案件事实,只不过在具体的细节上以及作案的动机等细节问题上有可能有自己的理由,这些理由确实需要与律师进行沟通,一是注意案件的细节事实,二来呢也是对嫌疑人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因为被羁押的人的沟通对象非常有限,与监管人员、公检法人员那都有“对抗”性质,那除了“监友”,就只有“律师”可以与其见面了。而所谓“监友”的确也是“良莠不齐”,笔者经常遇到许多嫌疑人会遇到些“神通广大”的“监友”,并对其“深信不疑”。甚至有些看来是非常不靠谱的,由些可以看出,律师与嫌疑人沟通的重要性,让其心理稳定下来不要胡思乱想。可就像嫌疑人说的“一旦进来来,又没别的事,除了胡思乱想还能想什么呢?”
其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
在有些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甚至比嫌疑人沟通更重要。主要是因为有许多家属虽并不了解案件的情况,但是对亲人的感情并不会改变。他们并不能接触到案件的事实,只能从感情上来做事。想知道嫌疑人在里面怎么样?有没有被冤枉?有什么需要?甚至是有什么办法可以把人从里面弄出来?等等这些来看律师在家属与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也不可小视。
第三,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
辩护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是整个办案过程中也是主要的工作之一,及时的了解案件发展进展。尤其是在嫌疑人对案件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及时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情况,申请查明案件事实,并不能等到开庭才提出来。
第四,辩护律师与案件其他人的沟通;
在刑事案件中与其他人的沟通最主要的还是在通过司法机关的协调下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上。笔者在接触到的刑事民事案件中,即便是双方达到了调解协议,也只是“利益”上的,很少存在真正的感情“谅解”。既然是“利益”调解,那更需要律师从中参与调解,毕竟如果双方直接交锋,不仅不利于调解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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