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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李鹰律师的故意伤害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4-06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及被告人的委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被告人王小波的辩护人,严格按照法院出庭通知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被告人王小波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受害人表示慰问,以示辩护人的伤感同情之情。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分析,以及对适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到受害人及家属的感情,还望理解和正确对待。
 
一、辩护人对定罪没有异议,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虽是本案的受害人,但被害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表现在本案所引发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母亲离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福建省福州市打工均在一工厂时的矛盾;房屋买卖过程中出资问题的纠纷以及被告人父亲的坟,更为重要的是被害人把被告人的母亲撵走(回去老家)引起被告人的强烈不满,双方如此种种不理智行为共同导致悲剧发生, 假如20131110凌晨,被害人不是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第二天找中间人调和,)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可能今天的庭审活动就不会发生,假如被害人不采取过激、不理智的言行,不激化当时的气氛,这起过失伤害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受害人也不会遭受伤痛。
事实表明,甘立友既是本案的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相应的减轻被告人王小波的刑事责任,
 
二、    本案被告具有法定和其他一些酌情从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在此次受到刑事拘留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家庭是地处山区的井岗,比较贫穷,被告人在家和在外打工一贯表现良好,且被告人该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情绪失控而行为过激。同时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号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同时第1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害人是被告人的继父,身份关系特殊,特殊就特殊在他们在案发当时是一家人,是父子关系,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前面提到被害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积极主动把被害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总之,本案完全符合指导意见的三种情况,而不是之一。请法庭对此情节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 量刑的建议,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缓刑是个合适的量刑幅度。具体从轻理由上面已经作了陈述,不再具体重复。辩护人认为,如此一个年轻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相信其一定会深刻吸取教 训,决不会重犯错误,而且其也确实没有其他任何社会危害性,判处缓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请求,望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当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项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给一个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希望法庭能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重视,既惩罚犯罪,也应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判刑时既体现刑法的威严,更体现人性的关怀,以真正的教育挽救被告人。敬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李鹰律师
                        
O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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