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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返还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党鹏律师
2011年7月21日,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在西安市长安区协议离婚,女儿刘XX由原告抚养。其后,原告户口一直留在被告家中而未分出,原告与女儿在韦曲暂住。2012年1月17日,原告听说村里征地补偿款已按户按人发放,原告回村确认得知:该款项确已发放给户主刘X(被告刘XX之父),每人17620元,两原告合计应分34520元。原告遂去被告家中索要,被告拒绝给付。后在原告多次索要下,被告才给付5000元,剩余29520元不再给付。被告刘XX称,如果想要钱,除非原告与其复婚。
接受委托后,我在和原告积极沟通后,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称:没有他就没有女儿,他要女儿归其抚养,且只愿给原告一半的补偿款,即8810元。我方答辩称:被告所提与本案没有关系,如果被告想抚养女儿,可以另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告所请系原告合法权益,应全额支持。后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作出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9520元之判决。
律师分析:原告杨XX虽已与被告刘XX离婚,但其与女儿户口均在被告家中,具有该村村民资格,依法应当享有该村村民待遇,故该征地补偿款属其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
其次,1、原告受到了损失。
在原告多次索要其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告尚欠原告29520元未付,已造成原告财产的重大损失。
2、被告获得了利益。
被告至今仍占有该款项,系这些款项的实际控制人,均获得了利益,且属于财产的增加而受益。
3、被告获利与原告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被告拒绝给付征地补偿款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被告获利与原告损失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4、被告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
原告的征地补偿款系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属原告所有。正是由于原告户口在被告家中,而该款项被被告领走,侵占不予返还,被告拒绝返还该款项的行为,于法于理不符,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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