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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认定开发商欺诈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110网律师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直接关系到买受人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再加上商品房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商品,它具有生产周期厂、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赔偿,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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