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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实务操作

发布日期:2013-04-13    作者:党鹏律师


重婚罪的实务操作
     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一方与他人同居者不在少数,更有甚者,生儿育女者也不在少数。其中,男性占多数,我们都姑且称之为“小三现象”。重婚罪大可以以审美疲劳、七年之痒为借口。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然而,重婚罪是自诉罪,无过错方在起诉时又面临取证艰难、法院拒绝立案之困境。本文仅就重婚罪这一罪名进行研究,并结合办案经验就取证方面做简单说明,希望对所需之人有些许益处。
    一、重婚罪的概念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二、罪与非罪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法律责任: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婚外恋证据的取得
    1、无过错方可要求婚外恋一方写下“承诺书”"保证书”、"悔过书”等,可成为重要证据;
    2、婚外恋在外同居引发双方的小冲突或嫖娼事件等,报警记录及笔录会成为重要证据;
    3、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  
    五、照片、录音录像等(以合法方式取得)
    婚外恋取证的证据可证明事实真相应得到认可
     六、结语
    当然,也不可否认我国司法制度上对这块规制存在缺陷,其一,过重的举证义务可能使无过错方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作为一个平常百姓,法律要求他(她)提供配偶与人同居的证据是否有强人所难之意;其二,过重的举证义务会不会扰乱社会秩序?无过错方在取证过程中很可能侵犯别人的隐私,会再起纠纷。当然,现在好多当事人会求助于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这一行自律很重要,因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此类婚外恋取证社会调查实际上是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但如果碰上不自律,而又“经验丰富、装备精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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