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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成功代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轻判处理拘役4个半月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陈国平律师
一、【案情简述】
帮助朋友拆解、销售摩托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A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某一拆迁房屋内,在明知B某要求其拆解两辆摩托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两辆摩托车予以拆解、打包,并以每辆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帮助B某销售给C某和D某,被当场抓获。两辆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
被告人A某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3月29日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检方认为,被告人A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拆解、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陈国平律师选择罪轻辩护策略
陈国平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提出一下辩护思路:
1,被告人A某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盗赃物已部分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辩护有成效,拘役4个半月
最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国平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次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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