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来车辆占位发生纠纷致其人、车损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2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詹某诉某物业公司因外来车辆占位发生纠纷致其人、车损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第三人侵权使业主受到损害,第三人虽已赔偿业主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仍应向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此种违约责任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酌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情形,以其收取物业费用一部或全部酌情从重承担,以实现有效规制并保障业主安宁的目标。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2月第1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话费超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0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6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6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治疗交通事故伤害中发生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16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6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旅游侵权因在高速公路通行突遇障碍物发生事故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9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在无委托基础的拍卖中善意取得标的物请求交付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以延期支付部分尾款为由诉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因房屋面积减少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理赔不当纠纷案【学习札记20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以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诉淮安某公司淮安某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1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2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