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律师为刘某开设赌场成功辩护案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咸宁市律师为刘某开设赌场成功辩护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咸宁市律师潘盼盼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报出赌资60多万。而被告人刘某除帮杨*、陈*、王*报出赌资共计11万多,其它报出的赌资是无任何证据证明的。
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控方对证明被告人刘某报出赌资60多万有着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但控方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有报出赌资60多万。
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禁止类推适用,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实被告人有报出赌资60多万的犯罪事实。该条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就是司法实践中“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强调“以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是防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发生错误导致冤错案件。因为一旦忽视或轻视“证据”,就可能导致以捉摸不定的“事实”为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其结果势必导致冤错案件,该条的规定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据以定案。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刘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的时间从2012年1月至3月,总共也就2个月的时间,并且主要是自已买以及帮亲戚买。本案被告人刘某与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有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等特点,且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因此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讯问开始,就对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无其他犯罪行为,其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法应判处缓刑。
谢谢!
此 致
崇阳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潘盼盼
联系电话 13707243219
地址 湖北咸宁崇阳县法院对门
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庭已经采纳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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