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1年4月5日,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xx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2013年3月1日,xx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车辆、房屋等若干。xx遂向xx的妻子谢燕主张该笔借款,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嘉定区离婚纠纷代理律师
【分歧】
本案中,债权人xx有无权利直接以债务人xx遗产继承人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存在三种不同意见:嘉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嘉定财产继承纠纷代理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xx还不能起诉谢燕,需要待2013年4月5日还款期限已到,xx的继承人仍没有还款,那么xx则才能以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算还款期限已到,xx也不能以谢燕为被告主张还款,因为借条是xx出具的,根据相对性原则,主体已变,故xx不能直接起诉谢燕还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xx可以直接起诉谢燕,因为xx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况且谢燕的继承与xx的债权主张存在直接的厉害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xx目前就可以直接以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谢燕偿还xx所欠之债务。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笔者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及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虽然xx死亡时所欠债务尚未到期,但xx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xx履行欠条上的债务已不可能。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xx的死亡造成该借条名存实亡,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不能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已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同时,在本案中,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如果仍按借条所载时间履行,那么遗产如何处理?先继承则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更加困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先提存则会导致增加额外的费用。本案中,xx死亡后,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xx仍不能主张权利则会利益受损。
其次,xx与谢燕之间就继承与偿还债务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xx能以谢燕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xx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谢燕是适格的被告,即使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xx仍可以起诉xx遗产继承人谢燕,要求还款。但是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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