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入深户办假证 判处拘役缓刑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为了将其超生小孩的户口迁入深圳市罗湖区,听信中介人员江某某,并与江某某签订协议,由江某某代办新生儿深圳入户,总代理费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正。之后,江某某提议找个未婚的深圳户口女子办理一个假的结婚证,然后可以将小孩上到户口上去,小孩户口上过之后再办理一个假的离婚证。胡某某因一时侥幸心理,便同意江某某的提议,提供照片等资料,由江某某找制作假证的人员,制作了假结婚证、离婚证,后到派出所户政部门提交材料,被办理民警当场识破。该案经审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7个月,缓期执行8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拘役6个月,缓期执行7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中,辩护律师接受胡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根据: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意不是由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提出,而是由江晓娟提起,江晓娟因有利可图,主张通过制作假结婚证和离婚证此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非法行为办理入户;2、江某某伪造胡兵云与另一女子的假结婚证,被告人胡兵云至始至终未直接参与伪造行为。辩护律师故提出胡某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法庭依法采纳,胡某某最终仅获缓刑。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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