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酒后驾车酿事故 出借人与借车人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www.fl168.com/lawyer/gaochengying/blog/385059.html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2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
    2012
3181830分许,被告人龙某出席完朋友郭某的宴席后,向郭某借小轿车使用,当龙某驾车至吉州区曲濑乡黄岗塘村路段时,与相向占道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交警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为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中,五名伤者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还应对其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车已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在龙某出席其举办的宴席后,应当明知龙某可能饮酒,仍出借车辆给龙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