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无期徒刑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无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无期徒刑是在监狱中执行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区别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这也反映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
5.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无期徒刑就其本身含义而言,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把犯罪分子关押至死亡,而是给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如果实际执行刑期10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还可以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释放。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宽大处理,重返社会,获得了自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