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辩护人 秦康律师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审理经过
2011年7月某日,被告人孙某(18周岁)、黄某与被害人黄某在保定市百花路某饭店就餐时发生争吵,被告人孙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走到被害人黄某面前,左手抓住被害人黄某衣领,右手持刀猛刺其腹部,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黄某打斗后被告人孙某、黄某逃离饭店,被告人黄某追出饭店后倒地身亡。
被告人孙某、黄某归案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孙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孙某亲属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秦康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至本案审理终结。2012年12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2012)冀刑四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孙某死缓,孙某服判,本案至此审理终结。
二、辩护人基本辩护观点
1、本案属于“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孙某不具备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结合本案案情,因为孙某的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仅仅因为口角之争,结果却导致惨剧发生,这是“激情犯罪”的典型特征,从打击部位及次数上也能体现孙某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尽管最终客观上导致被害人的身亡,但是死亡结果并不属于孙某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其行为本质仍为故意伤害。
2、孙某父母四处借贷后筹措四十万元资金用于赔偿被害人亲属,该款项已缴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金钱不是化解精神创伤的灵丹妙药,但赔偿有助于缓解被害人家属的物质困难或者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被害人家属的痛苦将会相应减轻,受伤的心理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安抚,对社会安全的不信任甚至于仇视的心理也将有效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虽然被害人家属尚未接受赔偿金,但是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将上诉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况与漠视被害人损失、甚至竭力逃避责任承担者区别对待,这也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案发时孙某刚年满18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对其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有着积极的悔罪态度,请人民法院酌情考虑,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改判原因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二审中,辩护人多次到省高院协调本案又积极协助主办法官积极促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最终省高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
四、办案体会
本案是典型的青少年“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其侵害手段残酷,涉及面广,危害性严重。此类案件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当事人通常品德修养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微薄、心理品质脆弱等;从性格特征上讲,当事人往往比较内向或比较偏执;从年龄阶段讲,当事人以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情商较低而智商尚可的中小学生居多。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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