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王林律师
案情简介:余某生前欠邢某20万元债务,邢某一值索要未果,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款40万元,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继承人李某承担偿还偿还义务,并申请保全了余某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一审法院判决余某继承人李某承担偿还责任并认定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生前工资补助,应当用于偿还。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后李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家庭收入损失赔偿费用,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其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不是死者;交通费、丧葬费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者近亲属料理死者的安葬事宜的专属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是受害者或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必要的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是受害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者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因遭受精神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费用。因此李某获得的赔偿费用是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给予余某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而对死者家属所做的赔偿,不是继承法所规定的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因此不属于余某的遗产。最终驳回了邢某要求用余某死亡赔偿款偿还债务的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邢某某诉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我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参加了开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余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不属于余某的遗产,依法应属于死者家属的合法财产;本案李某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
1、余某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各项赔偿不属于余某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自然人死亡后无法取得财产,死亡的各项赔偿更不可能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赔偿。因此,余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不属于余某的遗产,依法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合法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明确说明:“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明确说明了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家属。依此可以认定余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属于余某的遗产,应属于死者家属的合法财产。
2、法院保全余某的死亡赔偿金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益,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李某获得的余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不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范围之内。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以上已经叙述余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法应属于李某的合法财产,因此法院不能保全各被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给李某一个合法、公道的判决。
代理人: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