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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贪污罪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3-04-25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电话13564487689.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及周边区县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人脉。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某区,×民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任某村党支部书记,住某村三组。因涉嫌犯贪污罪200964日被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8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0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8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9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730日,某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后,某村按照相关规定向某民政部门申报五户倒房重建补助款,时任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吕某某与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杨某某协商,向其中三户倒房重建补助户每户索要补助资金3000元,共计9000元,用于整修该村小学倒塌房屋,其中1300元用于整修学校请客支出,后因该村小学倒塌房屋用其他资金修建,余款7700元被二被告人私吞。
20087月,某村与某政府、某钢铁公司达成征用土地协议,后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经预谋后,用伪造的三张运费票据在经管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列支,骗取土地补偿款16800元,二被告人予以私分。2009522日和23日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所得赃款24500元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张××、耿××、蔡××、毛××、李××、张××、李××、刘××、范××、东××、张××、杨××、杨××等人的证言,某政府文件以及某政府和某钢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某村委记帐凭证、某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某村土地补偿费清单,某人民检察院收缴赃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在担任某村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抗洪救灾补助款发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救灾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共计24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积极退绵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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