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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①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② 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说明〗
本条是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本条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定了三个参考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或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用人单位业务必须的组成部分时,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根据其性质具体判定。
〖理由〗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的关系,除了债的经济要素之外,还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最大区别。如果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可能只是独立承包人,这种人员在英美劳动法上往往被称为自雇人员,不属“雇员”。
确定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法学界以“控制标准论”为通说。“控制论”的主要理论是,雇员必须服从雇主,遵守雇主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雇主有权监督雇员的工作。如果某人签约作某一特定工作,自行提供工作设备,完全自行决定,或不必遵守有关工作细节的指令,则该人通常是独立承包人,而不是雇员。同时还可以考虑履行其职责时是否承担任何风险。
近来劳动法学界又出现了“组织标准论”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组织标准论”的主要理论是,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可以认定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如果该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则双方不是雇佣关系。例如,没有文员,一个公司的业务是无法进行的,则该文员的工作是单位的组成部分,该文员是公司的雇员。
本条将上述两个理论结合起来,确定了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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