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号牌和行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拒赔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驾驶不能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检验合格的购置车辆向被告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原告购买保险时,被告知晓投保车辆尚无号牌和行驶证的事实,应当预见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仍与原告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以其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原告投保时对上述约定免责条款依法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修车费、拖车费共计40173元。
(贺晓琼)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