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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
1   二手房交易首先应该查明产权状况
首先应当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有那些。有很多房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家庭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分,否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将不予保护。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要所有共同共有人同意并签字才可以。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共同共有人以没有经过其同意而请求法院宣判合同无效的风险。
  
其次,应当查明产权是否有它项权。主要应当查明是否有抵押担保权及是否被法院查封等。如果有它项权的,必须解决以后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再次,应当到派出所查明所买房屋的落户情况。如果已经有人落户,那就应该要求房东及时迁走,只有把户口迁走以后再来谈房屋买卖为好。这样对以后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及落户就没有障碍。否则买卖合同履行以后再来谈户口迁移问题,那是很被动的。
   
最后,应当明确约定交房及产权过户时间,交易前的相关费用承担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2 二手房交易必须注意的十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
  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主要是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房屋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且不宜时间过长。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此种情况一定要明确约定若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该如何处理。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
  五、违约责任:规定哪些是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规定免责条款;如有担保,应规定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如无约定,发生争议则只能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要是约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目前,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的附件通常是约定房屋附属物的归属,列明随屋转让的物品清单。
 
3 定金合同
   从买房签订第一份协议,购房者需要签订的合同可谓是五花八门,下定、交税、办证,样样都要签合同。哪些合同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签订这些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房产律师表示,每一份协议都是一份有法律意义的有效合同,因此,买卖双方都应该对过程中的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
定金协议细签防违约
有人称下大定能防止业主反水,但支付定金的金额过大,也会给购房者带来资金风险,购房者在支付高额定金前,须对房屋产权情况作充分了解。
 
买卖合同仔细写附件
业内人士许先生表示,除了房屋标的、总价、房屋交接、支付房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基本要素之外,买卖双方还需要对于自己需求的细节在附件中列明。如户口迁移、水、电、煤气、物管等费用的结清与过户等等,凡是你想要但是合同中没列明的条款,都应该在附件里显示出来。
贷款银行可自由选择
才办理完房产抵押的程小姐提醒购房者,当前不少中介公司都有合作的贷款银行,但买二手房你有权选择贷款银行。

  规避纠纷,12要点看懂二手房合同范本

  有购房者称,中介公司的合同五花八门,而不少初次购房的人,根本搞不懂哪些方面要注意,哪些条款必须约定,结果导致出现问题后,常常无法索取赔偿。如果二手房交易也像商品房交易一样,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于规范市场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规范二手房合同成都走在全国前列
上月初,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通知》直指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文本规范问题,消息披露后,引起了购房者广泛关注。正当购房者翘首以待成都的反应时,市场上已传出新的消息: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已率先试用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达半年之久。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本早在2000年就已有初版,经过多次审核修改后,正在进行会审。目前只是在成都二手房市场内试用。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关负责人称,出于规范市场,目前30多家进入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品牌中介企业已普遍试用这一文本,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规避交易过程中因合同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规范二手房市场次序,规范交易文本方面,成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作为区域内惟一的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方此前曾多次出台过类似保障交易安全和便利的措施,比如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内的业务,开辟了24小时取件的快速绿色通道;对所有进入市场的公司收取保证金,以便及时赔偿购房者;对入市公司进行资质审核等措施。
  市场反应积极合同范本将普遍推广
  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露面二手房交易市场后,立即成为购房者关注焦点。尤其是一些曾经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生过纠纷的购房者,希望能够了解到在什么地方可以索取合同示范文本,成都市场什么时候可以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何姓购房者打进热线说,自己两个月前在紫荆南路的一家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子,经过层层审查后,交了定金,并与中介公司约定证件齐全,就打全款。结果在进行办证时发现,对方没有国土证,何先生立即提出终止交易,但中介方以国土证不影响交易为由拒绝退中介费,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何先生只有损失数千元不了了之。读者打进热线反映的类似纠纷不在少数,对此,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合同范本详细的约定了不能成交的责任方,类似纠纷发生的机会很小。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这份合同范本已经在工商局进行会审,相信普遍推广的时间不会等太久。如果购房者和中介公司需要合同范本,可以到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索取,最好能在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因为目前市场内已经全面试用新的合同。
  购房者要求本报详解合同范本
  不少购房者打进热线时表示,希望本报能对合同的一些新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解读,让购房者在以后的交易中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本报走访了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邓律师。邓律师表示,设立三方主体是新试用的合同范本最典型的特点,以前的合同多数只针对买卖双方,并不利于保护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利益,对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约定;由于违约责任规定很简单,但违约的情况、种类很多,中介公司自己的合同很难界定,新文本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买卖双方的税费及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便于交易双方交易之前进行准备和衡量。
  内容解读
  合同的前面设置了买方、卖方、中介方的详细情况,必须填写。避免不规范的中介欺骗消费者。就二手房合同内容,律师总结出了12项要点。
  要点1:详细规定了房屋基本概况。包括房屋坐落、产品、书证号、丘号、幢号、房号、结构、总层数、所在楼层、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共有人、土地情况、租赁情况、抵押情况、使用年限等。目的在于提醒交易三房详细了解房屋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以前容易忽略的租赁情况、抵押情况等方面,避免交易后发现房屋已经出租,而承租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也避免所交易的房屋属于抵押资产。
  要点2:房屋成交价格中,明确规定价格为按套转让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等。这是因为大多数二手房的公滩较小,有的存在使用面积超过产权面积的情况,所以约定按套转让。此外,以前的二手房交易经常出现交易成功后,卖方搬走所有家具,甚至包括门窗等附属物品的问题,新的合同则明确约定了哪些东西是随房屋一起交易的设施、设备、物品。避免过多的纠纷。
  要点3: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方式及税费支付的具体方式、办证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及办证时间,办证责任方。如果交易因为未能及时办证而失败,可以明确责任方。
  要点4:房款支付。按照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担保贷款三种方式,明确支付金额、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余款支付时间、甲方提供贷款资料时间等内容。同时规定了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处理情况,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避免因为约束不清,而产生三方因房款无法及时支付、贷款无法按时办理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要点5:房屋支付。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填写交房时间,房屋一经交付,乙方和丙方不再承担任何维修责任。约定了交房的三种方式;同时约定交付内容:乙方迁出房屋,结清已发生的全部水、电、气、电话、收视费、宽带、物管费等,交付房屋钥匙;约定了乙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具体处理方式,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甲方有权要求是否继续合同等。有效防止乙方故意延迟交房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要点6:佣金。明确要求甲方和乙方都必须填写支付佣金的金额,以提醒乙方也有责任支付佣金,而以前成都的二手房交易多数都是约定成俗由甲方独自承担。
  要点7:规定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并明确规定了擅自变更合同的责任承担方。
  要点8:违约责任。1、明确规定当丙方发生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与他人或其中一方私下沟通,损害委托方利益;其他因丙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种情况时,丙方必须对甲、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佣金、所代收的房款及各项费用、文件资料,同时规定了赔偿金额或比例。2、当甲、乙方发生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相互或与他人私下沟通,损害丙方利益;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配合手续,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其他因甲、乙双方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况时,甲、乙方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所收取各项费用、文件资料,同时由违约方支付佣金给丙方,同时约定追加赔偿方式。3、约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违约情况和赔偿方式和比例、金额。
  要点9:规定了三方免责的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要点10: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两种解决方式。
  要点11:提醒合同未尽事宜采取附件形式补充,避免因合同为约束到的问题引起纠纷。
  要点12:合同规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范本最后明确规定甲、乙、丙三方必须填写相关负责人名字、电话,并分别签章,丙方必须填写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字、注册号、协理、协理号,以保障合同的安全性。
4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在实现生活中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房价和税率居高的情况下,很多房屋买卖当事人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避免高额税费。在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下,“阳合同”是拿到房产局和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阳合同上的成交价比双方的实际成交价低。阴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填写的是真实的成交价格,通过这种手段减小了纳税基数,进而算出的税额也少了,便可以逃脱部分税款。很多合同当事人仅想着阴阳合同带来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到随之而来的风险,等到风险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再意识到已为时已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阴阳合同的签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签订阴阳合同时过度的关注其可能逃脱的税款,但却忽视了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成本。一旦房屋降价,或者买方有意利用阴阳合同转空子的话,买方则主张要按在房管局所备案的那份合同来履行,这样就会给卖方带来不利。同样,如果房屋价格上涨,卖方极不想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有可能直接主张按照阴合同来履行,这样又会给买方带来不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因此,在购房合同中,双方企图避税的条款因为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是无效条款。此外,现实中当双方就履行阴合同或是阳合同发生争议时,多数都会走上诉讼程序,诉讼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中介责任
  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5 “一房两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
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6 房价下跌时买方违约情形
如果买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没收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此外,在房价显然已经下跌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能否要求乙方支付双方约定的合同价与房屋现价之间的差价呢?根据《合同法》第113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卖方有权向买方主张差价损失。但是此条款在实际应用中采用较少,毕竟房价波动是市场常态,买方很难论证其房价波动已经超过其预见的范围。不过,房价上涨时卖方违约,判决卖方向买方支付差价的案例已经很多。据此分析,买方违约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差价责任。当然,如果卖方主张房屋差价的请求得到认可的话,那么其要求违约金的主张在实践中将很难得到支持了。

7 几种常见的二手房交易避税方法及风险
先租后卖
   典型案例 房产新政出台后,郭先生由于各方面原因想将已买三年的房子卖掉,但想到要按照房价全额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费,郭先生觉得很不划算,于是他与买家约定,买家先以租赁的方式入住,两年之后双方再按约定的价格交易过户,已交租费就计入房价。
   特征及风险   此种方法不缴全额营业税及附加费了,只缴契税、登记费、印花税等。具有一定可行性。但由于房屋的价格具有极大的可变因素,如果所签的价格与两年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不一样,房屋价格上涨了,房主完全可能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愿意卖房子,对于买方来讲,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诸多机会成本。同时卖家还有可能将此房抵押或另外出售,对于买家就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假赠与真卖房
   
典型案例   王女士手头有套房子,有买主愿意出55万买,但是今年新政策出台,让她觉得卖掉房子后除去杂七杂八的税费,落入自己口袋的钱似乎少了不少,于是李女士在中介的帮助下想通过赠与的方式把这套房子转让出去。
   特征及风险  通过赠与方式转移房产,是房产转移过程中常见形式,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属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权利和行为方式。因为赠与方式转移房产完全不同于市场化交易,故而不征营业税。
  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和确实属于赠与关系的双方来讲,通过赠与方式转移房产是一种合理的避税方式。其费用主要是契税、公证费、登记费、印花税等。契税是交易额或评估额的1.5%(第一次交易),以后交易为3%;公证费(赠与合同的公证)成都市一环路内16/平方米,一环路外二环路内14/平方米,二环路外12/平方米;登记费80元。
  如果房产转移双方的真实意思和目的不是赠与,而是想转移房产并获利,完全背离赠与法律上无偿性的特征。那么,这种行为将不够成合法有效的赠与,而是以外在表现合法的赠与形式,掩盖了逃避税收非法目的违法行为。一旦出现纠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要承担补缴税款、罚款的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明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转移房产除了上述法律风险外,实际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对买家来说,如何约定付款方式,这是一个难题,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使买家已经付了定金,也对出售方没有约束力。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买方收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要求原主人赔偿。另外,买家还要提防赠与人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与义务的行为。
合同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
   典型案例  正准备卖房的王女士也是通过中介与买房人约定了一个卖价,不同的是,买卖合同上写的交易价格只是该价格的一半,她想以这种方式少缴纳营业税。
  特征及风险  此种方法少缴全额营业税及附加费了,仍须交契税、登记费、印花税等。这种行为是以外在表现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逃避税收的非法目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出现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要承担补缴税款、罚款的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先签合同几年后再过户
   典型案例    张女士今年3月份在城西又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房,就想把3年前在草金路买的房子卖掉,不巧的是刚好赶上新政出台,这套40万元的房子如果按照46万元卖出,可能要多缴1.5万元的税费。张女士觉得划不来,于是通过中介与买房人约定了一个价格,准备等到房子满了五年之后再办过户手续来避税。
特征及风险  此种方法不缴全额营业税及附加费了,只缴契税、登记费、印花税等,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如果不及时办理交易手续,时间一长,就会有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到交易过程,双方都将面临所有突如其来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波动的风险,特别是房地产价格并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大的落差,必有一方会有重大的损失。而且,时间越长所承担的风险越大,而且即使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也不能避免上述风险的存在。同时,卖家还有可能将此房抵押或另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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