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纳入范围和对象
(一)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参保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确认程序
(一)填报《武汉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确认表》、《武汉市工亡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确认表》、《武汉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名册》、《武汉市工亡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名册》、《国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2、3、4、5),报送到当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报送材料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伤残鉴定书;
3、供养亲属证明材料;
4、与伤残、工亡有关联的其他确认证明。
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确定伤残等级。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
(四)对报送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未通过确认的,其原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
四、“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结算
(一)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待遇从2010年10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保险待遇按用人单位现行支付标准计发,现行支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三)“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审核结算。具体就医结算程序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另行制定。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考核基数。
五、有关要求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是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保障“老工伤”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附件1:武汉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确认表;
附件2:武汉市工亡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确认表;
附件3:武汉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名册;
附件4:武汉市工亡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名册。
附件5:国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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