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律师 遇到这样的二包工头 发生工伤你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110网律师
1、“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故 "包工头"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给该“包工头”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招用行为,即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的用人单位。因此,“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审理中可将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及“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判令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2、“包工头”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为反对意见的,或者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包工头”是代表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则应当认定劳动者与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包工头”仅为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代理人。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列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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