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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律师 遇到这样的二包工头 发生工伤你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支付工资的,是普通民事案件还是劳动争议案件?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答. “包工头”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故 "包工头"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给该“包工头”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招用行为,即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的用人单位。因此,“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审理中可将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及“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判令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2、“包工头”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为反对意见的,或者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包工头”是代表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则应当认定劳动者与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包工头”仅为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代理人。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列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为被告。
广东佛山鑫霆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劳动、工伤专业型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专业从事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百分之八十的案例都是与劳动纠纷和工伤有关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劳动纠纷诉讼代理实战操作经验,团队在劳动经济补偿、赔偿、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工伤赔偿等方面,具有自已独特的办案风格和理念,能够迅速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中心联系电话:15014637676   0757-83630587联系人), QQ109835699 联系地址:(总部)广州环市东路450华信大1602室,(分部)中国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2119。(附近公交站:1.祖庙站,2百花广场3.祖庙路。地铁广佛祖庙站A出口至百花广场)。如果你有劳动方面的纠纷和困惑,为尽快维护好自已怕权益,建议及时找有关专业方面的律师进行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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