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四. 物业管理常识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      物业管理的概念:
l        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委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方式对物业以物业区域内卫生、绿化、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管理项目进行维护、维缮与整理,并向业主和用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      物业管理服务费:
l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整治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l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局制定,制定依据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小区等级标准等。
l        目前在西安,多层住宅物业费多为0.450.70/㎡·月,小高层、高层住宅多为0.901.30/㎡·月;商住楼1.603.00/㎡·月;写字楼3.008.00/㎡·月。
3.      业主委员会:
l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更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
4.      维修基金:
l        又称大修基金,根据规定,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在西安,多层房屋2%,高层房屋为销售总价的的3%
5.      公共设施
l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6.      共用部位
l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7.      共用设备
l        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8.      前期物业管理:
l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l        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那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l        由于实施物业管理的时间越长,其经济效益才越能显示;短期的物业管理,由于开始时得做大量准备,要理顺和协调各种关系,还要在某些方面先投入点资金等,它的效益是出在一段时期以后。所以开发商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签约一般都签几年,否则物业公司不大愿意接受短期协议。
l        然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签约,却无法制约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任何时候都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9.      业主公约:
l        又称业主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l        这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它一般由管委会依据当地政府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在业主大会上讨论通过后生效。
l        一般来讲,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就可签订业主公约并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物业内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施琦律师
云南昆明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