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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
这里所谓的直接证明,主要是指该证据的形式意义上的“证明”功能、“证明”作用,而不能简单地、绝对化地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证明出来”、“证明清楚”。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连接是环环相扣的链条,还是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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