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2、设计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
(二)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公路工程设计文件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
3、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省级交通部门预审意见。
2、全套设计文件(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七、申请书示范文件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受理机构
1、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的申请书由交通部公路局受理(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733)。
2、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较大设计变更审查的申请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
1、接到申请后,进行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委托咨询机构咨询;
2、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一般先进行文件审查,再经现场核实修正后提出咨询意见);
3、办理批复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除外)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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