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旁腺瘤误诊为甲状腺癌,误切甲状腺医院赔偿3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安某某于2005年因甲状腺结节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需手术治疗。术中冰冻病理切片为可疑甲状腺髓样癌,医生却告诉其家属为甲状腺髓样癌,并建议行甲状腺全切术,颈部淋巴结廓清术,家属只能听从医院的意见。结果术后病理切片结果为侵袭性甲状旁腺瘤,伴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经常感冒,怕冷,腿浮肿,掉头发,失眠,经常到医院就诊,检查甲功5项,血常规,彩超,每日须口服2片优甲乐。严重影戏了原告的生活质量,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针对医院的误诊误治,原告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于2005年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经历了和平区医学会、沈阳市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最后中华医学会认定本病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冰冻病理切片报告为“考虑甲状腺髓样癌”,但未能进一步提出“待石蜡切片确定”等建议存在缺陷,对临床医生选择手术方案有一定不良影响。2、临床医生根据冰冻病理切片的“考虑甲状腺髓样癌”的报告,直接向患者告知“术中冰冻诊断为甲状腺髓样癌”,说明手术医生对患者的病情、疾病性质、治疗原则、预后及利弊的告知不充分,未能使患方在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后再对手术方式做出选择。3、临床医生对表述为Ⅱ类病理诊断的病理报告,未与病理科进一步沟通,以了解疾病的病理表现,未再根据Ⅱ类病理诊断的提示进一步鉴别诊断,即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颈部淋巴结廓清术”,手术方式的选择缺乏充分依据。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和平区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医院对安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安某某30多万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历经4年,3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充分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了医院存在的过失,维护了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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