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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决议没有告知其他股东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朱明胜律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03612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64月,A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并变更执行董事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200741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就增资至12,000万元等形成决议,由B有限公司、王某某、陈某某、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6名股东参加,持股比例为92.6748%。同年516日,执行董事张某某提议A公司召开股东会,相关通知通过国内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20076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参加股东有B有限公司、王某某,持股比例为72.8998%。会议形成增资6,000万元的决议,由B有限公司负责增资。2007613日,A公司就增资至12,00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获核准。
戴某某诉称股东会召开未通知其,剥夺其优先购买权,首先,200762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违反了公司法三十五条有关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剥夺了戴某某优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严重违背了同股同权原则。A公司擅自单方面增资扩股的行为直接触动了全体股东的资产增值利益,显然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属无效。其次,A公司召开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送达证据,也没有通知书,因此A公司未通知其和其他小股东参加股东会,程序违法,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此属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相应的法律后果应是决议被撤销。
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是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律并无规定股东放弃认缴须明示方式,如果股东在明知会议内容是增资且确定各股东的出资额为议题的情况下不参加股东会会议,也不以任何方式表示自己对认缴额度的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优先认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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