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侵权和违约索赔之诉的竞合选择案例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梁某,广东人,为某大学大四的学生,2010年2月15日,梁某乘坐的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由王某驾驶的粤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湘X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及杨某驾驶的闽XXXXX中型自卸货车于深圳宝安大道与西乡大道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本案焦点】
受害者家属以何种诉求向哪方主张赔偿权利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律师代理意见】
经过了解和分析本案情况发现,本案中发生事故的三辆车辆中,其中两车相对受害者家属即原告一方为外地车辆,且车辆价值均较低,车辆所有人均为个人,长期在外靠跑运输为生,赔付能力小。而受害者乘坐的车辆为原告当地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大型车辆营运公司,公司的规模较大,实力雄厚。且车辆购买有全额保险。
若从侵权角度提起诉讼:虽可将三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但因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陈某,另外两车均无过错,则在赔偿责任承担时,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陈某的赔偿能力有限,原告有可能无法获得完全赔偿。且因其中两车为外地车辆,车主为个人,可能导致诉讼文书的无法送达,从而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受害者家属迟迟得不到赔偿。
若从违约角度提起诉讼:本案中,受害者和其乘坐的车辆所有人之间是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建立有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者因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受害者家属即原告只能选择受害者乘坐的车辆之所有人为被告。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有全部赔偿能力的责任人只有受害者乘坐的车辆所有人即广东某运输公司,该公司一直在正常运营中,法院能够直接联系到公司并对其进行通知和送达,选择违约之诉能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全额赔付。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律师代理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广东某运输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七十余万元。
【判决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案件启示】
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选择专业的代理律师,全面分析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综合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选择适格恰当的主体作为被告,实现赔偿权利的最大化,是弥补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最好方式。(来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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