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汇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能否作为借款要求归还?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汪艳英律师
答:对于该3万元,你说是借贷,李某说是赠与,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借条你没有。而你向李某汇款的行为,仅能显示你给付3万元的意思,不能证明这些钱属于二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的规定,如果你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该3万元属于借款,那么仅凭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3万元借款,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再审期间,案外人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案的工程实际施工人能否参加诉讼
- 恋爱期间赠与并已登记的房屋能否在分手后要求返还?
- 恋爱期间赠与并已登记的房屋能否在分手后要求返还?
- 恋爱期间女方出钱买房,写双方名字,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 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 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物
- 借款时约定过利息,一年前我归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还剩下一些利息现在要还,对方却要求按照再付利息,也就是利滚利,这样合理吗
- 借款时约定过利息,一年前我归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还剩下一些利息现在要还,对方却要求按照再付利息,也就是利滚利,这样合理吗
- 借款时约定过利息,一年前我归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还剩下一些利息现在要还,对方却要求按照再付利息,也就是利滚利,这样合理吗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