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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汇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能否作为借款要求归还?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汪艳英律师
    问:我与李某(女)于2011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当时大家都是抱着结婚的目的在交往,一开始双方感觉都不错。201211月,李某说其姐结婚急需要钱问我要3万元钱,我通过银行将3万元汇给李某,当时没有说是送的。现在,我们俩性格不合,已经分手,我要求李某归还3万元钱,但李某说那是我送给她的,拒绝归还。我有银行汇款凭证,该3万元能否作为借款要求李某归还?
 
    答:对于该3万元,你说是借贷,李某说是赠与,借贷纠纷最直接的证据——借条你没有。而你向李某汇款的行为,仅能显示你给付3万元的意思,不能证明这些钱属于二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的规定,如果你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该3万元属于借款,那么仅凭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3万元借款,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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