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马某某、叶某怡诉被告叶某玉、马某花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5-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叶某玉、马某花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能够予以考虑:
代理人认为,在原告与二被告之子叶某婚姻关系存在法律瑕疵的情况下,在涉案5-2-502号房屋产权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在原告马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叶某支付了涉案5-2-502号房屋集资款的情况,本案原告的诉求缺就明显的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必须以登记结婚为准,而结婚证就是证明合法婚姻法律关系最有力的证据。本案原告马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却显示,与本案原告马某某结婚的的是“叶斌”,而非二被告叶某玉、马某花之子叶某。同时,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二被告之子叶某的户口本,证明二被告之子叶某的曾用名字是叶成,并没有用过“叶斌”这一名字。对此,本案原告马某某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叶斌”与二被告之子叶某系同一人。对此案件事实,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认为,原告马某某与二被告之子叶某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保护的婚姻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原告马某某诉状诉称“原告马某某与二被告之子叶某在2005年9月登记结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从婚姻法律关系这个层面来分析,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也于法无据。
同时,据本案被告马某花的陈述,自本案原告叶某怡出生后8个月,本案原告马某某就离家出走,一直在外地,几乎不与二被告之子叶某共同生活居住,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二被告之子叶某的户口本可以证明这一案件事实。值得法庭注意的是,原告马某某并没有想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二被告之子叶某共同生活的事实。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据此,恳请贵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代理人认为,诉状所涉位于宁夏原种场小区5-2-502号房屋属于本案被告叶某玉、马某花夫妇的集资房,既非叶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也非原告马某某、叶某的共同财产。据此,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09年,宁夏原种场为改善职工的住宿条件,进行职工集资建房,参加此次集资建房的条件只能是宁夏原种场的职工【含退休职工】。本案被告叶某玉、马某花系宁夏原种场的退休职工,本案原告马某某、叶某并不是宁夏原种场的职工。从集资建房这个主体方面来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马某某、叶某不可能参加此次集资建房活动的,也不可能取得集资房的产权的。
同时,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涉案5-2-502号房屋属于宁夏原种场开发建设的职工集资房,而依据我国关于集资房的相关法律、法规,集资房的产权或者属于宁夏原种场;或者属于宁夏原种场的职工,或者属于宁夏原种场和职工共同共有。而截至目前,涉案5-2-502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并未办下来。也就是说,涉案5-2-502号房屋的产权至今都无法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因此,在本案中,若就涉案5-2-502号房屋发生继承法律关系,则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涉案5-2-502号房屋是叶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属于原告马某某、叶某的共同财产。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规定层面来分析,代理人认为,在涉案5-2-502号房屋产权权属无法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查明、认定,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在涉案5-2-502号房屋产权权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就涉案5-2-502号房屋产作出继承的判决,不但会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国关于集资房的相关法律、法规】,且会导致该判决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更会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尊严、权威。
三、代理人认为,从原告马某某、叶某的支付能力来分析,仅凭原告马某某、叶某那微不足道的收入,不可能支付起8万余元集资款的。因此,原告的诉由依法不能成立。
众所周知,购买任何商品都要支付一定价款的,集资房也不例外。而依据原告的起诉状,涉案5-2-502号房屋的集资款是从原告马某某和叶某租赁土地收益兑现款项中扣除的。据此,代理人认为,从原告马某某、叶某的支付能力来分析,原告的诉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具体的理由如下:
1、若原告的诉由成立,原告应向法庭提交2006年至2010年度的全部承包合同及全部的扣款凭证予以证明。可在庭审过程中,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2006年至2010年度的全部承包合同及全部扣款凭证,仅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度的承包合同、2010年8月份的小麦兑现表【1900.00元】。对此,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2011年度的承包合同、2010年8月份的小麦兑现表【1900.00元】并不能证明原告诉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依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5-2-502号房屋的全部房款必须是在2010年10月份前付清,且必须是现金。据此,代理人认为:我们不能依据2011年度的承包合同就认定原告诉状“自2005年9月结婚后,原告夫妻俩持续租赁宁夏原种场土地耕种以此谋生”的事实成立;我们更不能依据2010年8月份的小麦兑现表【1900.00元】就认定原告诉状“宁夏原种场每年从原告的租赁土地收益兑现款项中扣除购房款,现该房款已全部还清”的事实成立,并进而认定涉案5-2-502号房屋的全部房款系原告马某某、叶某支付。
2、据本案被告马某花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及代理人所了解的情况,二被告之子叶某承包土地年收益不足2万元,而这并不包括原告马某某、原告叶某怡、叶某吃、喝等各种正常的开销,若扣除原告马某某、原告叶某怡、叶某各种正常的开销,还能有多少钱呢?
3、据本案被告马某花的陈述,自本案原告叶某怡出生后8个月,本案原告马某某就离家出走,几乎不和叶某一起生活、居住,一直在外地,因此,原告诉称其与叶某持续租赁宁夏原种场土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
4、据本案被告马某花的陈述,本案原告叶某怡、叶某有时候还需要本案被告马某花、叶某玉夫妇的资助。
综上所述,仅凭原告之夫叶某承包土地每年收益不足2万元,怎么可能在2009年至2010年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支付起8万余元的集资款呢?从购买能力方面来分析,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由是不能成立,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据此,代理人恳请贵查明、认定,并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据本案被告马某花的陈述,本案原告马某某、叶某并未支付涉案5-2-502号房屋的集资款,涉案5-2-502号房屋的集资款除了本案被告马某花夫妇俩的款项外,本案被告马某花还向其亲戚借了一部分钱【其中,被告马某花借其大兄弟20000元、借其小兄弟10000元、借其侄子5000元、借其妹妹5000元、借其女婿20000元】。
原告在未向法庭提交付款凭证的情况下,就仅凭借一张“购房入住确认通知书”来主张权益,实属证据不足,且牵强附会。据此,代理人认为,该“购房入住确认通知书”并不能证明涉案5-2-502号房屋属于叶某的个人财产或者属于原告马某某、叶某的共同财产。我们不能依据该“购房入住确认通知书”上面的“叶某(叶某玉)”的字样就直接认定涉案5-2-502号房屋属于叶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或者直接认定涉案5-2-502号房屋属于原告马某某、叶某的共同财产,并进而就涉案5-2-502号房屋产作出继承的判决。
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被告马某花、叶某玉系文盲,且就叶某这么一个儿子。因此,被告马某花、叶某玉将很多事情交给其儿子叶某去办理,包括代父母交款、领取房屋钥匙等等,也是合情合理的,且符合人之常理。从这个层面来考虑和分析问题,我们就很容易理解“购房入住确认通知书”上面的“叶某(叶某玉)”的真实含义;也能够理解原告提交的证据“房屋登记表”上面注明购房人是被告叶某玉、付款人叶某的真实含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在本案中,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5-2-502号房屋是叶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或者涉案5-2-502号房屋属于原告马某某、叶某的共同财产,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马某某、叶某支付了涉案5-2-502号房屋的集资款。据此,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且缺乏证据支持,更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在原告与二被告之子叶某婚姻关系存在法律瑕疵的情况下,在涉案5-2-502号房屋产权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在原告马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马某某、叶某支付了涉案5-2-502号房屋的集资款的情况,本案原告的诉求就明显的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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