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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代理3岁女孩母亲诉丈夫家离婚争夺抚养权案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本博主,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解,不侵犯事人的私,请读对号入座。
    20124月,师接到一个年轻妈妈(原告邓(女))的电话,就孩子离婚案子中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咨询,据她陈述:20133月份她提出离婚诉讼(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人民法庭),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开庭过一次,经过法官释明,若她一定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给与延期开庭审理,给与一定时间去举证(收集证据)证明孩子应当由女方抚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起诉离婚时,这位年轻妈妈以为争取孩子抚养权很简单,故而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现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故而准备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年轻妈妈原告邓(女)的委托,就原告被告范某离婚、争夺抚养权纠纷一案展开处理,制定诉讼思路和方案,收集各方面证据以争取年仅3岁的女儿的抚养权。取得证据如下:五常派出所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年轻妈妈原告邓(女)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记录证明、老家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女儿外婆外公的经济情况以及愿意一起抚养孩子的证明等材料。孙旭权律师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证据,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确定如下诉讼方案:先行离婚撤诉,带女儿回老家工作生活,届时再收集当地村委会、幼稚园的相关证明,待一年后再行起诉离婚争夺女儿抚养权。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日在杭州余杭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男方系余杭本地人,原告女方系衢州人,远嫁至此地。婚后,被告男方不务正业,天天赌博,对老婆孩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婚后,于********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婚后,随着彼此加深了解,原、被告发现双方在很多地方性格不合,体会到双方思想、文化水平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从不顾家,一直以来均是由原告独自承担料理家庭生活包括照顾、教育、抚养女儿,婚后双方矛盾较大、吵架频繁,原告的精神、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还有暴力行为,最近一次对女方施暴是在2012**月,并有**派出所报警记录。显然双方间的感情已破裂,且绝无和好的可能,目前双方已分开居住。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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