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缺少落款日期 依法应认定遗嘱无效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农某生有三子,农大、农二和农三,农某的妻子和儿子农三在几年前的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农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女农某倩由农某抚养、照顾。在农某倩十八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一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了尽量弥补孙女自小就失去的父爱,农某对农某倩疼爱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70平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一人继承。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自书遗嘱一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日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某倩主张自己对农某遗留的房产具有全额继承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农某的两个儿子农大和农二认为父亲生前对侄女农某倩关爱有加,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一些可能性很大,大家都没有意见。但是父亲不可能把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子全部给自己的孙女却丝毫不考虑生活艰难的儿子,肯定是农某倩逼着父亲那么写的。再说父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日期,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房子还是应该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双方为此争执不下。2013年3月10日,农大、农二将农某倩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农某的遗嘱无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在诉讼的过程中,农某的妻子赵某声称房子留给农某倩是农某的遗愿,明确自己不参与有关房产继承的诉讼,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利。同时赵某表示愿意为农某倩作证,证明农某书写遗嘱的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上午十点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日期。该案中,被告农某倩及证人赵某均证实农某书写遗嘱时及之后将近两个月(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神状况良好,只是健康状况稍差但不足影响其对自己的财产权益作出的处分行为。由此可推定,农某书写遗嘱时不注明落款日期及在之后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也没有补上实属故意,说明农某并未真正下决心要把房产遗留给农某倩一人继承。即使赵某证明遗嘱的书写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也并不能直接推定出遗嘱人当天签署了落款日期。因此,不应认定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该案的被告农某倩及证人赵某并不否认农大、农二在农某生前对农某进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每月都给予农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因此,农大、农二主张农某是基于公平起见才不注明落款日期的说法符合人们的日常处事规则,依法应予支持。
经过审理分析,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基于赵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房产由农大、农二及农某倩共同享有。
相关法律问题
- 主张遗嘱人涂改自书遗嘱,应在涂改内容的旁边注明,并另行签名,否则无 9个回答0
- 要怎样才能认定我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2个回答0
- 遗嘱和录像日期不一致 2个回答0
- 可以认定此保险合同为无效吗? 4个回答5
- 这样的公证遗嘱是完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