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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合同编号: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方):                                          
电话:               地址:                              
乙方( 派遣方):                                          
电话:               地址: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乙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派遣工作
甲方负责将所需派遣员工的数量、要求、劳动报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务,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乙方负责对所招用派遣员工的挑选和最终确定,向乙方出具该员工符合具体要求的文件和县级以上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体检合格证明。由乙方与所需员工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该员工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
第二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和职业危险防护
1、甲方应规定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规定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2、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赶到现场并进行全程处理。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乙方向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报。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因工伤残、死亡事故的申报,协助工伤保险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认定并统计上报,甲方应配合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工伤保险报销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由甲乙双方与员工协商确定。有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的,由甲、乙双方协助派遣员工进行保险索赔。
1)派遣员工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在查明事故(事件)责任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理,所发生法律范围内的费用支出由用工方甲方承担,乙方代为支付给派遣员工。乙方负责做好善后工作(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家属安抚工作)。
2)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负责申报处理并支付,其他按规定需承担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完成对被派遣人员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但对由于甲方未能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所导致的工伤事故,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负责工伤的鉴定手续等办理。3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由乙方垫资处理。超过3000元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
4)派遣员工的作息时间、有关休假按用工地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的义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相关待遇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医疗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规定的产期、哺乳期等假期的工资和保险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乙方代为支付。
第三条 被派遣人员的工作管理
1、甲方应当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乙方派遣到甲方的被派遣人员由甲方进行现场管理。
2、乙方应配合甲方教育派遣员工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应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派。若乙方派遣员工有失职或违法行为的,由甲方提供书面证据,甲方可立即作出处理。此外,甲方可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随时进行调换或退回,乙方需要配合落实。
4、乙方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信息和档案,在甲方要求时应将有关信息的复印件抄送甲方。
5、派遣期间内,甲方如需调整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甲方应与被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后,变动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变更劳动合同。如甲方未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与被派遣员工变更合同导致被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等未能及时得到调整,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被派遣人员时,有选择的权利,所有使用的被派遣人员只有经过甲方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面试后才能确定使用。
2、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乙方派遣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甲方应对被派遣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包括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员工时,安排加班的,应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费。加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可直接支付,也可以委托乙方代为支付。
4、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派遣给予奖惩,奖励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奖惩通知应告知当事人,并抄送一份给乙方。
5、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的,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6、甲方应依法保证被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被派遣人员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在此期间仍应支付的基本工资等待遇由甲方承担,乙方代为支付。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条款规定,在相关情形下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乙方依法通知派遣员工,制作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或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员工,应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2、乙方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公积金、税金、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缴纳,因未及时缴纳公积金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3、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称职人员应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更换。
4、乙方被派遣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对甲方依法解除、终止被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乙方应及时接收处理被甲方退回的被派遣人员,但甲方应提供相关的手续和文件,以备乙方整理归档。
6、对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被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第六条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操作。
乙方派遣员工的保险福利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如有派遣员工增加或减少,甲方应在每月 30 日前通知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黑龙江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告知通知甲方,需依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在甲方确认后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迟延告知或甲方迟延答复而造成相关责任,由迟延方承担。。
甲方可为被派遣员工办理某些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派遣人数、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1、甲方需要乙方的派遣人数为      人。具体岗位、人数、男女比例及具体要求以甲方出具的明细表为准。
2、派遣服务费:     //月。新员工入职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按半月计算。甲方提前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的,不足一个月的,甲方应按一个月支付管理费。
3、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的人数、身份、起讫时间、缴费基数、劳动报酬、约定的管理费用等内容结算费用。
甲方须于工资发放日前    日将乙方派遣员工的考勤考核结果交于乙方。
4、派遣员工的薪酬(派遣员工工资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报酬、绩效奖励、管理津贴(部分管理岗位报酬)及社会保险。派遣员工的基本报酬为       /月,绩效奖励及管理津贴根据派遣人员每月考核情况计算。乙方应按月足额将工资及时支付给员工,工资发放表按月送甲方备案;否则,因迟延、克扣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代扣代缴;乙方派遣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的企业缴纳的部分由乙方负责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在工资中代扣。
5、乙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及凭证,乙方由于执行本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于每月    日发放派遣员工上月工资、奖金。
    7、费用的支付
甲方确认乙方的《费用结算表》(包含派遣职工工资、保险、福利、派遣管理费用等)后,甲方须于每月     日前,以      (现金或转账)将本协议所涉及的总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无故逾期不付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按规定时间将派遣员工工资、派遣服务费、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划入乙方帐号,因甲方未按时将所需足额款项划入乙方帐户,由此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的一切责任和罚金、滞纳金、员工损失、索赔损失等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已按时将足额款项划入乙方帐户,但乙方未按时或未按甲方提供金额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因此所产生的罚金、滞纳金、员工损失、索赔损失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和财物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对象。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派遣员工的退回
1、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如产生医疗补助费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照上一款规定退回,在派遣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派遣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派遣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员工在没有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社会公积金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月随管理费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然无工作的,乙方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协议,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损失。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全部或主要义务不能履行的。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续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甲方与劳动者的用工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甲方同意每次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不少于两年。
本协议的有效期从2012    日始至2014     日止。
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如与乙方所派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可随意变更解除。
如一方因特殊原因(国家政策改变、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变更合同内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并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十五条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根据每年政策规定的实际操作情况不同作相应的调整。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                                 
 
 
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质证明资料。
2、《劳务派遣人员明细表》。
3、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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