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延迟十年交付买卖双方各担其责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110网律师
2003年9月,田毅丽(化名)和丈夫在诸暨某小区各自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现房,按照合同约定,只要田家把房款付清了,就可以交房。然而,售楼人员告诉她,要先去物业公司把一年的物业费预缴完才能办理交房手续。田毅丽坚持要求先完成交房手续,再支付物业费。双方都不肯让步,这一对峙就是10年。直到去年8月,与开发商沟通后,才终于完成交房手续,并从交房后开始支付物业费。拿到新房钥匙后,她就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状,要求开发商支付近十年的延迟交房对她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诸暨租房网上发布的价格,以同类地段小区每月房屋的租金计算,每月4000元,共106个月,田毅丽要求开发商补偿损失42.4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则说,在双方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的条件成立后,开发商已多次与业主田毅丽联系,让其受理房屋,其丈夫与其同一天在同一小区购买的房子,早已于2004年2月就顺利完成了房屋交付手续,是田毅丽为了逃避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责任,拒绝受理房屋,才导致自己购买的房屋直到去年8月才完成交接手续。开发商并没有拒绝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也没有其他过错,造成房屋不能及时交付的责任完全是由于原告方拒绝受理房屋导致的,因此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另外,他还表示,田毅丽所说的开发商要求她“先交物业费再交房”也是不成立的,田毅丽所说的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先交物业费才能交房,也没有相应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田毅丽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除了其自身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是因为自己不肯事先缴纳物业费所致,而开发商作为抗辩一方,也没有证据证实田毅丽是为了避免缴纳物业费拒绝对房屋进行转移占有。但在客观上,开发商确实是在2012年8月16日才交付房屋,而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已经在2006年3月28日变更登记在田毅丽的名下,田毅丽也认可在2006年3月29日收到被告转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田毅丽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自己名下后,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明知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仍无法进行占有使用的情形下,有对自己的所有权进行合理保护、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对占有、使用权的保护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田毅丽怠于行使权利,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在田毅丽收到房产证之前即2006年3月之前的租金损失,法院判定全部由开发商赔偿,自收到房产证后至实际交付时的租金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其中的一半由开发商赔偿,另一半由田毅丽自行负担。根据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法院确定2003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租金损失为18750元;2006年3月至2012年8月16日的租金损失为75702元,其中的一半为37851元;上述两项损失合计为56601元,由被告开发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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