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四进宫”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波驾驶赣EB8809号小型轿车由铅山县河口镇往永平镇方向行驶,途经鹅湖镇公果村路段时,超车过程中未注意对面来往车辆,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王六仙发生碰撞,造成王六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杨波驾车逃离现场。当晚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波主动到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波及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杨波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杨波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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