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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磁卡读写器伪造他人银行卡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张磁卡读写器能伪造他人的银行卡信息,更能窃取到他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从而将他人卡中的钱转入自己指定的账户里。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汤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07年4月,被告人汤泽伙同王川(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兴业银行ATM机上使用MP4摄像头、磁卡读写器等作案工具,窃取到被害人陈昌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于同年5月4日晚22时至5月5日1时许,在兴业银行南昌市分行营业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将被害人陈昌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共计216160元转帐至付健、龚军的兴业银行卡帐户上。之后,汤泽等人利用付健、龚军的兴业银行卡分别在南昌市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ATM机上取走现金人民币209900元。
2009年初,被告人汤泽通过网购的方式购得磁卡读写器,之后在本市二化附近其租住房内,利用电脑和磁卡读写器等工具将自已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内的信息删除,随后导入其妻子苏欣的银行卡信息,先后伪造苏欣邮政储蓄银行卡二张。2009年1月28日,汤泽持其中一张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四海路支行ATM机上分四次共取款6500元 。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汤泽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泽伪造他人信用卡二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又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达216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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