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否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否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释解】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
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被告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正和月工资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教师……”。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
   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劳动合同争议,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正和已不再具备 劳动法 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另外,我校解聘徐正和,理由正当,因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现我校不同意徐正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 劳动法 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 劳动法 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 劳动争议 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正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正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正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正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现徐正和起诉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正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 劳动法 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正和的起诉。
   终审裁定后,徐正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争议的聘任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 劳动法 的调整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正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除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再审法院还查明:徐正和与建华学校的聘任合同书还约定了聘任岗位、相应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变更和违反合同的处理;辞职和辞退等内容。2001年1月,在学校放寒假之前,建华学校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找徐正和谈话,告知徐正和下学期学校不再聘任其教学。2001年2月,学校的寒假结束后,建华学校为徐正和出具一页书面材料,内容为:“我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考虑,从提高教育质量、创办学校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下学期即2月10日开始,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退休返聘教师)来校工作。因元月份已提前发给一个整月的结构工资,根据学校工资方案,全校教职工2月份发1/2结构工资作为假期工资,按惯例不聘人员不享受假期工资。但为对徐老师曾在建华工作以及上学期工作的补偿,学校将发给1/2结构工资。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并加盖印章)2001年1月12日”。徐正和之夫高继宗在该书面材料上部加有“解除合同通知”几个字,在下部加写有相关说明文字。建华学校所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徐正和在建华学校的月工资额为每月2011.8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额为每月383.2元。
   再审法院认为,徐正和系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 劳动法 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其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建华学校以徐正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华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综上,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违约金2299.2元。
【律师评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执行。”本案中徐正和已退休,建华学校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显然不属于 劳动法 调整,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一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 劳动法 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亦属 劳动法 调整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聘任合同,不属于 劳动法 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并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显系适用法律有误;再审判决认定该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是正确的。
【实务操作指南】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 案例来源于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人民法院案例《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按照目前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劳务协议,这种用工方式,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和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相等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是说,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不再适用。退休人员接受聘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他们与单位之间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单位就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解约后也不用支付违约赔偿金。
谢律师提醒,退休职工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不受最低工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一旦出现纠纷,还将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