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及抵销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小王2010年6月大学毕业后入职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6日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小王任设计师一职,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3年2月22日,小王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过程中,双方对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小王向当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
庭审中,公司最后同意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公司提交最近两年的考勤表,考勤表上显示小王每年在春节期间除法定假期外都会多休息10天,这10天单位也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因此小王已经休了年假。小王称,这10天假期是其向单位申请的事假并非年休假。
【审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支付小王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驳回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有条件限制,另外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可抵消或合并使用。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1、必须是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务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2、需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才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确定,可以是在同一单位也可为不同用人单位。
二、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及抵销:
1、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关系。
国家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定休假日指新年、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年休假与寒暑假的关系。
(1)如果职工享受的寒暑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如果职工享受的寒暑假期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
(1)职工如果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扣发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在年度内又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也未扣发工资的,那么就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职工如果事假累计不足20天,或者虽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但单位扣发工资的,就应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与病假的关系。
(1)累计工作1(含)-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10(含)-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含)年以上的职工,累计工作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的,那么就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累计病假天数低于上述规定的,可享受年休假。
5、年休假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关系。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到年休假假期内。
本案中,公司已提供了其已安排小王年休假的证据,因此对小王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标准的200%(非300%)另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日工资标准,应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包括提成工资和绩效工资。
2、因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若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只需再另行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未休年休假时实际为另行支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另行支付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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